是如何看待不允许“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集体所有制机构成员成员廉洁勤政执业一些规则》将这种不让性请求归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国有制客户官员职工是党的领导人员,是“红顶商人”,更不能把自己等同于“老板”,其与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是一个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如果允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一方面,从社会影响上,即使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完全是凭借自身实力脱颖而出,取得国有资产的委托、租赁、承包经营权,但第三方和社会公众也会对这一过程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另一方面,在以后的实际经营中,也很难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会因其自身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而将国有资产转移或者变相转移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而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
因,《公有企业的管理者工作人员清廉从业资格多个暂行法规》暂行法规,不来“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