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怎样认知不得当“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上司人数廉洁勤政执业指导意见法规》将此种不准性规范要求并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上司者是党的管理者,是不“红顶商人”,更不能把自己等同于“老板”,其与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是一个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如果允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一方面,从社会影响上,即使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完全是凭借自身实力脱颖而出,取得国有资产的委托、租赁、承包经营权,但第三方和社会公众也会对这一过程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另一方面,在以后的实际经营中,也很难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会因其自身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而将国有资产转移或者变相转移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而给国有资产带来损失。
故而,《国有制的企业带领人群廉政就业指导意见中标准》中标准,不准时“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