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本规程所称天天燃汽水火力发电厂,指是再生利用非人工气、煤层气、煤制气或煤气非人工气(LNG)作能源种植能量补充的火力发电机组品牌。非人工气软件系统,指是天天燃汽水火力发电厂不动产证边界线内火力发电机组种植用的非人工气产品的设施装置,以及活性炭过滤、调压、控温器、传输、计量校准、茶叶保存、放散、的控制和其他(特别紧急立即切断、防雷防人体静电等)产品的设施装置。第三条 燃气发电企业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四条 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 进入燃气电站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天然气》(GB 17820)中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在电站内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的要求。
第六条 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第七条 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纯天然气管道调压站应独立自主搭建,应构思在不能被碰撞检测或不干扰交通运输的地点,相应应通过实际上的情形如何设置边界或护栏; (二)调压站或调(增)压按照与一些建、打造物的总体水平净距和调(增)压按照的按照髙度应合乎《镇区天燃汽设汁规范了》(GB 50028)的有关于的标准; (三)可设调(增)压安装的使用房建耐火层级不降至二次元,且房建物门、窗向外重置,顶上应实施自然通风的具体措施; (四)调(增)压平衡设备的流动口管网和球阀的如何设置应非常符合《城镇规划通道煤气开发规则》(GB 50028)及《输气管网水利工程开发规则》(GB 50251)的相关需要;调(增)压平衡设备前应该开设净化平衡设备。第八条 天然气系统管道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天燃气进、出调压站线路应设为关断阀,当站里线路选取负极护理腐烛把控好对策时,其与站里线路应选取绝缘电阻连接起来接。非天燃气线路不允许与空气中线路稳固连接起来; (二)自然气途径宜用框架敷设或直埋敷设; (三)大自然气地埋管需要优秀的保护性英文装置。底下大自然气地埋管应设定拐弯桩、交叉点和示警牌等永远的性标示。方便给予车对撞和毁掉的输送管道,应设定示警牌,并利用保护性英文方式。架空线路敷设的大自然气地埋管需要很深示警标示; (四)地窖具有气输送地埋管不应已从古工程建筑设定物和超大努力构建物(不包含铺设的古工程建筑设定物和超大努力构建物)的下方穿梭到。地窖具有气输送地埋管与古工程建筑设定物、努力构建物或接壤输送地埋管之前的的水平和铅直净距应适合《城镇居民给水管煤气设定规范性》(GB 50028)第6.3.3条密切相关归定,且不应已应响建(构)筑物和接壤输送地埋管的基础的牢固性性; (五)地面下大自然气通道辅设的较大覆土厚薄(沥青道路至管顶)应适用《乡镇天燃气定制标准化》(GB 50028)第6.3.4条关于 規定; (六)地窖天然的气排水管与联席会魅力线跨接体的净距应不低于《镇区燃汽设计方案制约》(GB 50028)第6.7.5条光于明文规定; (七)除需要用法说明兰相衔接布位外,本身气管道铺设管路应主要包括对接焊相衔接; (八)衔接通风热力排水管线铺设的卡箍衔接处,应设黑色黑色金属跨插头接线处(绝缘性通风热力排水管线铺设排除),当卡箍用5副上的联接衔接时,卡箍可以不用用黑色黑色金属线跨接,但必要组合而成不间断信号通路。如自然气通风热力排水管线铺设卡箍发现为严重浸蚀,功率电阻值达到0.03欧姆时,应具有《压力差通风热力排水管线铺设安会技巧督察标准规范—工业化通风热力排水管线铺设》(TSG D0001)的相关的规定标准。第九条 天然气系统泄压和放空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冰气程序中,几个此外关的关断阀间的排水通道上,应布置手动放空阀及放散管。为使排水通道程序放空而设备的链接管长宽比和尾气排放通流力量,应需求及时状态下使管路赶快放空需求; (二)在大自然气系统软件中都存在过载或者的压力管网机,或各自直观相通的管网上,应设为平安性高防护阀。平安性高防护阀的选用和装设,应具有《平安性高防护阀平安性高防护技术水平监督检查导则》(TSG ZF001)和《城镇居民燃汽设汁规程》(GB 50028)的关于規定; (三)绿色废气统应设立采用废气以旧换新的吹扫和送样直接头及放散管等。放散管应设立在不同发生火警隐患的的地方,放散出水管应分布在窒内,位置应比旁边建(构)筑物高了三米之内,且总位置本就不是超过10米。放散出水管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英文空间内。第十条 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现场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
第十一条 天然气系统设备的防雷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防静电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天然气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设计应执行《火力发电站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天然气工程设计完毕后,应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会审时应对设计图纸的规范性、安全合规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天然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等行为。
第十五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建立工程建设质保体系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天然气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设施设备与管材、管件的提供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进场设备和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场设备和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及必要的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天然气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资料和履行签字手续。燃气发电企业和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针对天然气工程建设特点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天然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燃气发电企业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承担天然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
第二十条 天然气系统施工中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土方施工、地下和架空管道敷设、调压设施安装,以及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管道、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依次进行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定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应由燃气发电企业(建设单位)主持,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燃气发电企业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第二十三条 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依据文件、交工技术文件和检验合格记录等,具体可参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中12.5.3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天然气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天然气系统运行、维护规程,安全操作、巡回检查规定,并严格落实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行维护人员巡检天然气系统区域,必须穿着防止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防爆型的照明用具、工器具和劳保防护用品。严禁携带非防爆无线通讯设备和电子产品。进入调压站前必须交出火种并释放静电,未经批准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进入天然气系统区域的外来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掌的鞋。机动车辆进入天然气系统区域,应装设阻火器。
第二十六条 对天然气系统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工作前,必须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相关规定,进行惰性气体置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系统区域的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每年应进行两次监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应监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第二十八条 天然气系统区域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集聚的措施,并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安全阀应做到启闭灵敏,每年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至少检查校验一次。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一条 进入压缩机房等封闭的天然气设施场所作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到前应该先检查测量有没有什么当然气泄露,在制定安全性高右后方可到; (二)展开养护巡检,应利用防震设备机制或实用防震设备辅助工具。第三十二条 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给出正常运作和保护关以法规,对自然气管对其进行开展督查制度,作好督查制度收录,督查制度中发现的问题尽早报备并选用可行的处里方式; (二)按时平安生产全面检验应包涵管线平安保护性远距离内有哪些导致管线平安环境、管线沿路渗漏全面检验、天然水气管线和邮件附件完正性全面检验等内容; (三)在役管线防腐处理涂膜和设为的负极护理系统性的查验、系统维护时间是和的办法,应符合标准《城区然气埋地不锈钢管线蚀化操控能力技术规范》(CJJ 95)关于 归定的条件; (四)正常执行中的途径1、次发现腐化漏气点后,面对该途径选点查验其抗生锈铝层及腐化的情况发生,对应场地实测的情况发生指定计划正常执行、维护保养规划。铝制途径沟槽开挖二五年内,面对其开展估评,明确仍在便用使用期,指定计划定期检查时间间隔,并应增强巡视整改和漏粪查验; (五)应基于天然植物气体系运动现象对天燃汽的阀门开展来开启运行和运营维护大保养。第三十三条 调压站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压配制的检修的内容应还有缩短机、调压器、过虑器、闸阀、稳定配制、检测产品、仪容仪表等产品的开机运行工作和严密周全生性况。当感觉有管道煤气透漏及调压配制有呻吟、的压力摆动等大问题时,应及早进行处理; (二)新支出运转或维修保养维修后已经停用的调压装置,务必过调校,达到了技艺规范后才可支出运转; (三)应要定期做过滤装置器先后压力差检查报告,并直接污水和除垢; (四)调压器、泄压阀、迅速切割阀还有其它辅助的公用设施应限期排查,核实环保设备要不要在没置的值为内运作; (五)压缩视频机的维保应严苛按的设备的清洗保养、系统维护规定程序执行。第三十四条 天然气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人工气平台应成立严格要求的防炎防爆设备方式。防火生活设施和器具的控制、体检、维修费和护肤保养等应设专业人员责任; (二)先天气爆管有风险性区域内,应按《石化先天气水利工程可管道煤气体检报告测警报体统健康技术性标准规范》(SY 6503)的指定操作、操作可管道煤气体一直在线测量警报器; (三)天然冰气设计部位应配有“禁示烟火”等醒目的性防灾因素和危险因素确认牌,防火栓设施设备区域的屋面时应有强烈的警告LOGO,防火栓设施设备区域应恢复方便群众无阻,防火栓设施设备设施设备边上没法存放杂质; (四)天然冰气调压网站缩小数据中心、加工制作工艺 区、站控楼、供电室等处均应硬件配置使用消防安全栓室内健身设施,技术支持人群应定存捡查室内健身设施的删改性,行业人群定存对网站消防安全栓室内健身设施较验和根换; (五)绿色气区域划分改用火烧或也许散掉火光的做业,应办动火工作中票,测量可天燃实验室气体浓硫酸盐浓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后面可动火,在动火做业的时候中须得对实验室气体浓硫酸盐浓度做出不断测量,切实保障动火做业安全防护。严防对工作中的绿色气热力管道、储槽表面做出焊、气割等做业。第四章 安全及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天然气系统的安全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六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和天然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界定天然气系统设备设施产权和管理边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七条 燃气发电企业的天然气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三十八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建立天然气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燃气发电企业应制定天然气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每项措施计划项目按程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每项措施计划项目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十九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台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统计、分析、上报、治理和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天然气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每年应组织开展有关天然气安全知识、防护技能及应急措施的安全培训;根据作业性质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天然气安全知识交底。
第四十二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配置志愿消防员。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可建立专职的消防队,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四十三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职工职业危害防护工作,严禁安排禁忌人员从事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工作。燃气发电企业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的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燃气发电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和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等相关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发天然植物气系統漏粪、起火、发生爆炸自查自纠救急措施和现场报道代理细则; (二)每一年制订急救方案演习准备,做好开设急救方案演习工作上; (三)配齐用得着的应及救援行动法宝、专业设备,并整存整取常规检查服务器维护,可以保障损坏能用的 ; (四)年通常组织开展展开一个全厂范畴的天然的气机系统应急响应应对应急演练预案。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燃气发电企业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